规范房屋分割出租未禁合租

更新日期 2011-1-2 13:08:40



  据新华社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亮相,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新规,是否如部分公众担心的那样会增加“蚁族”等中低收入群体租房难度……昨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接受记者专访。他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

  关于为什么要规范房屋分割出租行为?姜万荣解释说:实践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我们考虑多方因素,在《办法》中作出了规范分割出租行为的规定。

  姜万荣表示,我国对建筑安全有明确规定,比如《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而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改变水、电、气线路等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规定和标准。而且分割出租行为不仅因居住密度大而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

  姜万荣强调,对分割出租行为进行规范,与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赁是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旨在规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分割出租行为,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二是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目前,各地均以各种渠道拓宽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房源,确保租赁住房的供给稳定充足,惠及中低收入人群。

  姜万荣说,老办法实施十几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新《办法》作了不少调整,体现了房屋租赁管理思路的一些调整和变化。比如体现了鼓励房屋出租的精神。《办法》第六条,将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适用性质等四种情形,贯彻对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另外,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明确对主管部门在加强租赁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还要求主管部门提高租赁服务水平,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
转载自: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0/12/27/256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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